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效力——以“房地产权分离原则”和“房地交易一体原则”的区分为研究视角 |
| |
引用本文: | 杨述兴,刘佳玲.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效力——以“房地产权分离原则”和“房地交易一体原则”的区分为研究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16-123. |
| |
作者姓名: | 杨述兴 刘佳玲 |
| |
作者单位: | 中国农业大学 |
| |
摘 要: | 随着近现代城市多层建筑的出现,产生了房地产权分离原则。该原则逐渐成为整个不动产领域的立法原则,其目的在于赋予多层建筑中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处分其房屋的权利。另外,考虑到房地物理属性的不可分性,在房地产交易时应坚持房地一体原则。我们应根据房地交易一体原则,而不是产权分离原则去判断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农村住宅,也包括宅基地。我国法律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有限制性规定,如果农村住宅买受人不具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无效,根据房地交易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会导致农村住宅买卖合同整体无效。
|
关 键 词: | 房地产权分离 房地交易一体 农村住宅买卖合同效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