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权代表行使规则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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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佳友,刘欢.集体所有权代表行使规则释论[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8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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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佳友 刘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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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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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项目号:20ZDA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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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是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诸多不同见解。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产权主体变迁的历程可知,历史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是无可争议的集体所有权人,但该种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公法人的所有权。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私法人性质决定了其再无力担当集体所有权人,因此,农民集体概念的提出有其特定的规范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源自法律对农民集体授权意思的直接拟制。为保持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总体上应参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塑造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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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代表 委托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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