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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国两制”与区际法律冲突
作者姓名:宋锡祥
摘    要:一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各个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由于特定的历史因素或现实的原因,有些国家下属的行政区域也有立法权,这些区域各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彼此之间对同类问题的规定又有许多差别,因此就形成了一种多元法域(Plural LegalTerritory),存在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Legal System),而这些多元法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不可避免地要相互交往,结成各种跨区域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不同法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这种法律上的矛盾,抵触状态,在国际私法意义上被称为“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也有的国家称之为“省际或州际法律冲突”(Interprovincial or Interstate Conflict of Laws)。它的性质属于一种国内的法律冲突(Internal Conflict of Laws)。例如,根据我国内地的法律,公民18岁为法定成年,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而香港,台湾地区对自然人的成年年龄的规定却不一致,香港、台湾居民分别以21、20岁为成年。结婚年龄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香港,青年男女只要满16周岁即可结婚,在台湾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而内地婚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这样,在涉港台契约案件中,依我国内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香港、台湾的法律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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