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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亟待完善立法
引用本文:任以顺,王冶英.股份合作企业亟待完善立法[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作者姓名:任以顺  王冶英
作者单位:青岛海洋大学法学院 (任以顺),青岛海洋大学法学院(王冶英)
摘    要: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形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它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发展下去。因长期以来一直缺乏国家高层次立法,使得企业运作十分混乱。为了保障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必须尽快制定我国的《股份合作企业法》,以完善立法,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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