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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财产在美国的执行豁免——以沃尔斯特夫妇诉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作者姓名:李庆明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北京100720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创新工程项目
摘    要: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在执行程序中,国家及其机构和部门均可以主动提出执行豁免的抗辩。国家及其机构(含国有企业)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财产,法院不能扣押外国国家机构(含国有企业)财产以执行针对外国国家的判决。美国沃尔特斯夫妇要求扣留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三家银行的纽约分行中相应的中国政府财产,用以执行之前针对中国政府的缺席判决,不符合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及联邦法院的司法先例,自然遭到拒绝。

关 键 词:国家财产  国有企业财产  执行豁免  《外国主权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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