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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苗族的“习惯法”问题——与李廷贵、酒素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韦启光.关于苗族的“习惯法”问题——与李廷贵、酒素同志商榷[J].贵州社会科学,1983(2).
作者姓名:韦启光
摘    要:李廷贵、酒素同志的《苗族“习惯法”概论》(载《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以下称《概论》)、《略论苗族古代社会结构的“三根支柱”》(载《贵州民族研究》1981年第4期,以下称《略论》)等文,对苗族古代社会的议榔规约、伦理道德、禁忌、习俗等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提出不少有价值的见解,读后受益不浅。但是,对于作者把议榔规约等当作苗族的习惯法、法律和“系统的‘法典’”的观点,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一《概论》作者关于议榔规约是苗族的习惯法,法律和法典的观点,是同他们对于议榔产生时代问题的看法联系着的。因此,在讨论榔约是否苗族的法律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就议榔产生的时代问题取得比较符合实际的认识。《略论》说:“议榔这种立法形式,看来源于原始公社末期开始有了私有财产的时候。”我们认为,这种看法不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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