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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变迁——以凉山彝族等级内婚制为例
引用本文:严文强.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变迁——以凉山彝族等级内婚制为例[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1(4):109-113.
作者姓名:严文强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困境研究" 
摘    要:旧凉山彝族社会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习惯法严禁不同等级成员间发生婚姻和婚外性关系,违反者将受到被处死的严厉惩罚。凉山解放之初,政府就实施了废除奴隶制和等级制的民主改革,后来又进行了旨在打破等级内婚制度的婚姻改革。但在目前的凉山彝区,与等级制相适应的等级观念,仍未从彝人头脑中消失,等级内婚制度也仍得以执行。等级观念及等级内婚制的延续,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结构虽已发生剧烈变化,但习惯依然滞后、脱节,另一方面,政府在凉山彝区,过分强调阶级话语,对彝族人再次进行明显区分,使等级观念、等级界限没有消减,反而得到保持和强化。特别是当时提倡的阶级血统论与凉山彝族传统的等级血统论不谋而合,更进一步加深人们的等级观。婚姻改革也因采用阶级至上,阶级血统论手段,反而强化等级内婚。不过,由于国家政权、法律和市场经济等现代因素的存在,现在等级内婚制度的形式和实质,及对违反等级内婚制的处罚都已发生变迁。

关 键 词:凉山  彝族  婚姻习惯法  内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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