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养老空白”应填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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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扬宝.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养老空白”应填补[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5):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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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扬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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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达州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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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丁丁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和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对于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原仓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都没作出规定。《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绒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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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养老保险费 伤残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 四级 空白 试行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 工作岗位 伤残抚恤金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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