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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养老空白”应填补
引用本文:李扬宝.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养老空白”应填补[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5):16-16.
作者姓名:李扬宝
作者单位:达州市劳动保障局
摘    要: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丁丁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和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对于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原仓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都没作出规定。《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绒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关 键 词:养老保险费  伤残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  四级  空白  试行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  工作岗位  伤残抚恤金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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