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法律机制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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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林,郭健斌.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法律机制初探[J].学术论坛,2007(2):15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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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林 郭健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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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2.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1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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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未来的CAFTA,建立与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实属必要。CAFTA的金融监管合作法律文件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四个层次,其监管模式可能经历类WTO和类EU两个阶段,并在不同的阶段基本适用和参考WTO和EU的原则和举措。但类似于IMF的原则和BCBS标准则具有超越阶段的特征。货币合作、金融危机救助和反洗钱是CAFTA金融监管合作中的重要内容。CAFTA应通过类似金融监管高官联席会议的机制来领导区域内的金融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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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监管合作 法律机制 |
文章编号: | 1004-4434(2007)02-01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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