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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行政行为与信赖利益保护
引用本文:冯举.纠错行政行为与信赖利益保护[J].中州学刊,2006(5):87-89.
作者姓名:冯举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我国现行的行政纠错机制允许行政主体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有行政主体以有错必纠为理由改变生效行政行为,这与现代行政法推崇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相冲突。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应该成为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的必要限制。

关 键 词:纠错行政行为  行政信赖保护  授益行政行为
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5-0087-03
修稿时间:20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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