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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
引用本文:彭晓青.论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J].决策与信息,2010(12):51-55.
作者姓名:彭晓青
作者单位:乐清市人民法院
摘    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一般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这一条件的认定一直存在不少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实践中遇到的涉及自首认定的问题纷繁复杂,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嫌粗疏。“自动投案”认定问题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5年的年会研讨中被作为理论研讨的重点,引起广泛关注和思考。在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的认定不一也导致了很多问题,故而需要对如何正确认定自动投案做系统的分析及理论性的指导。 论文采用归纳分析及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围绕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展开论述。首先明晰了自动投案的概念,对其五个构成要素逐一进行了阐述,继而重点对自动投案的行为类型进行了归类分析,其中着重阐述了特殊自动投案的三种类型,分别辅案例予以说明。论文最后对自动投案认定问题的重要性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论文将自动投案的行为类型作为自动投案认定研究的突破口,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其对自动投案认定问题的系统分析,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一个总结,同时也带有作者的独创性,对刑罚理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 键 词:自动投案  一般自首  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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