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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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强,李海松.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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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强 李海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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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已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对保险受益人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保险受益人不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还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在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一概地绝对免责,应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选择.除此之外,在对受益人的确定和受益权的行使方面也应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制度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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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法 受益人 受益权 缺陷 完善 |
The Defect of Insurance Law Rules to Insurants and the Legislation Improv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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