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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达追责的法治理性研究
引用本文:张星,陈堂发. 网络表达追责的法治理性研究[J].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0(6): 14-22
作者姓名:张星  陈堂发
作者单位:现代快报社 总编室,江苏 南京210005,南京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江苏 南京2100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15ZDB144)
摘    要:网络表达追责存在法条适用形式化、刑事政策偏重倾向:一是“社会秩序”“社会危害”认定的模糊性,表现为“社会危害性”解释的主观性,缺失“危害社会秩序”是否适合诽谤罪、“社会危害性”认定是否宜于采取优势证据标准的考量;二是以“寻衅滋事”追责须强化法条的实质性解释,强调援引“寻衅滋事”适用对象的明确性及法益取舍的恰当性;三是应当严格诽谤入罪条件,即以民事责任优先政策弱化检举不实言论的诽谤罪适用。

关 键 词:网络表达追责;社会危害;诽谤;社会秩序;寻衅滋事

On ruling expressions on the Internet by legal rationality
Abstract:
Keywords:accountability for network expression   social harmfulness   libel   social order   quarrel provo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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