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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照型猥亵行为之证否与刑法现代性反思
引用本文:卢宇,娄瀚文.网络拍照型猥亵行为之证否与刑法现代性反思[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7-51.
作者姓名:卢宇  娄瀚文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庆402760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指导案例,将在网络上强迫儿童自拍并发送裸照的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罪是即成犯,猥亵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即时性,指导案例的认定并不可取。产生这种错误的结论并非偶然,而是现代刑法中家长主义异化的必然结果。在实然层面上,应当采取以体系解释为主导、行政处罚为补充、及时立法为保障的路径,改变过度使用刑法进行法益保护的现状。

关 键 词:猥亵儿童罪  指导案例  刑法家长主义  法益保护过度化

Negation of internet photo type obscene behavior and rethink of the modernity of crimi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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