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交涉义务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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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超.论再交涉义务理论[J].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11(7):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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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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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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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再交涉义务作为情事变更制度法律后果的一个方面,是一种独特的法定义务,受情事变更影响处于不利方的当:事人,可中止履行合同。若当事人再交涉未速成协议,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或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再交涉义务理论在中国还是一个学理上讨论的问题,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非常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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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情事变更 再交涉义务 合同改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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