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再交涉义务理论
作者姓名:张超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    要:再交涉义务作为情事变更制度法律后果的一个方面,是一种独特的法定义务,受情事变更影响处于不利方的当:事人,可中止履行合同。若当事人再交涉未速成协议,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或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再交涉义务理论在中国还是一个学理上讨论的问题,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非常值得探讨。

关 键 词:情事变更  再交涉义务  合同改订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