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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必要性和约束性
作者姓名:蔡清秋  庄桂萍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晋江350108
摘    要:法官的判决若要为当事人所接受,必然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予以充分的解释、论证,而法官在处理案件中进行的法律解释,是从技术、方法层面上来理解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不同——其具有准立法色彩。以拉伦茨具体方法层面的三个部分为蓝本——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但权力的行使不是完全自由、不受限制的,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关 键 词:法官  法学方法论  法律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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