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必要性和约束性 |
| |
作者姓名: | 蔡清秋 庄桂萍 |
| |
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晋江350108 |
| |
摘 要: | 法官的判决若要为当事人所接受,必然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予以充分的解释、论证,而法官在处理案件中进行的法律解释,是从技术、方法层面上来理解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不同——其具有准立法色彩。以拉伦茨具体方法层面的三个部分为蓝本——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但权力的行使不是完全自由、不受限制的,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
关 键 词: | 法官 法学方法论 法律解释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