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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议榔制与苗族朴素的民主管理意识
引用本文:石维海.论议榔制与苗族朴素的民主管理意识[J].民族论坛,1992(4).
作者姓名:石维海
摘    要:<正> (一) 议榔制是苗族先民进行社会管理的基本制度,民主管理是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苗族朴素的民主管理意识在社会生活中的反映。议榔(苗语),即议订公约之意。议榔有组织和制度之分。作为组织形式,在各个苗区称呼不同。湘西称“合款”;黔东南称“议榔”;广西融水称“埋岩会议”,云南金平称“里社会议”。议榔组织规模大小不一。有一个自然寨,也有几个或几十个自然寨。“议榔组织有大小榔头管理事务,也有称作‘硬手’和‘老虎汉’的军事首领;有‘巫师’(即祭司)作宗教领袖;也有‘行头’‘理老’主持司法,排解纠纷,裁判犯罪”。议榔组织的社会职能是,一方而抵御本民族以外其它民族的军事进攻和政治统治;另一方面从事苗族社会的内部管理,组织社会经济生活、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和执行习惯法等。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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