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公法、行政作为角度加强了政府部门保护、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从实际上来说,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犯、盗用、窃取,启动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程序远远比及时的权利救济滞后得多。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私法领域应有的经济价值得以流转体现,社会性保护意识的养成也就成顺理成章之事。在法律实践意义上,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权利的流转是一个命题的两个方面。必须要解决三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属性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救济。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救济层面,确立传承人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是保护权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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