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以地役权来定位地票交易的法律属性,虽然形式层面,具有相对合理性的面相,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地票交易的实践运行提供规范上的保障。但逻辑层面,这一界定更多的是着重于地票交易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偏重于结果层面的实用主义思维,而没有真正的穿透地票交易的本质属性,为其法律性质在权利平台上找到准确的定位。此外,在价值层面,在各种新型权利不断产生的背景下,以地役权这一具体内容不确定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兜底性用益物权来定位地票交易法律属性,遮蔽了土地开发权这项新型权利的生成,不利于社会转型期新型土地财产权的生成和发展。回归问题的本源,地票交易应定位于土地开发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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