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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方法——自由证明及其具体运用的比较法研究
作者姓名:康怀宇  康玉
作者单位:1.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2.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500
摘    要: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就证明方法而言,基于减少诉讼成本与保障被告人利益之考虑,对程序法事实得适用自由证明的方法,而无须进行严格证明.对于强制性措施、自白之任意性、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等重要程序法事实,虽然皆可适用自由证明,不过却在自由度上有所不同,存在所谓"完全的自由证明"与"相对的自由证明"之分:对强制性措施之条件,可进行"完全的自由证明",对自白任意性、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却以"相对的自由证明"为宜.

关 键 词:程序法事实  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  诉讼条件  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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