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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暴力行为法律性质归属及法律构想
引用本文:卞宏波.同性性暴力行为法律性质归属及法律构想[J].理论界,2006(Z2).
作者姓名:卞宏波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警犬技术系 辽宁沈阳110035
摘    要: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不少前所未有的同性性暴力案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如果男性违反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如果男性违反另一男性的意志,以强迫、威胁等方式与之发生性行为,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并没有对奸淫同性行为作出任何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不能对奸淫同性的行为人定罪处罚。按照现行法律,如果受侵害男性不满14岁,构成猥亵儿童罪,但超过14岁,侵害人反而构不成犯罪。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应规避奸淫同性行为,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如何对同性性暴力进行法律规范是我国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本文立足于法理学、刑法学和现行法律规章,结合社会实践,从同性性暴力作为犯罪的必要性、完善立法等方面提出看法。

关 键 词:同性性暴力  性权利  立法构想  男性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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