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两大法系有关规定比较以及我国民法相应规定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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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淳.论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两大法系有关规定比较以及我国民法相应规定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4(4):8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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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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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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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大法系法律中的错误概念具有不同特征,罗马法与大陆法系中一些民法仅将内容错误纳入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的范围,另一些民法还将传达错误、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也纳入其范围,英美合同法将共同错误、相互错误与单方错误纳入其范围.大陆法系中一些民法和英美普通法将因错误实施的民事行为定性为无效民事行为,另一些民法和英美衡平法将其定性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实为内容错误,但依该法传达错误与表示错误也能作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成立,且它们或者能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者能导致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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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为瑕疵 错误 错误基本类型 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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