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立法规划的基本要求:科学性与民主性
引用本文:刘惠荣,柏杨.立法规划的基本要求:科学性与民主性[J].学习与探索,2004(6):68-70.
作者姓名:刘惠荣  柏杨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摘    要:立法规划对立法质量、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以及法律的实施等影响重大。针对我国立法规划工作概况以及结合立法规划中存在的问题,立法规划应具备科学性和民主性两项基本要求。科学性要求包括:整合立法需求,避免重复立法和分散立法;法律体系结构均衡;具有预见性;制定与修改相结合。民主性要求包括: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公开征求立法建议;确定专门的法案起草机构。

关 键 词:立法规划  科学性  民主性
文章编号:1002-462X(2004)06-0068-03
修稿时间:2004年3月28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