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划的基本要求:科学性与民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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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惠荣,柏杨.立法规划的基本要求:科学性与民主性[J].学习与探索,2004(6):6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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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惠荣 柏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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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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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规划对立法质量、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以及法律的实施等影响重大。针对我国立法规划工作概况以及结合立法规划中存在的问题,立法规划应具备科学性和民主性两项基本要求。科学性要求包括:整合立法需求,避免重复立法和分散立法;法律体系结构均衡;具有预见性;制定与修改相结合。民主性要求包括: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公开征求立法建议;确定专门的法案起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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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规划 科学性 民主性 |
文章编号: | 1002-462X(2004)06-0068-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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