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和经济法的本质──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市民法的基础法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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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涤宇.市民社会和经济法的本质──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市民法的基础法地位[J].江苏社会科学,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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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涤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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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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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市民法作为市民社会根本之法,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并且在这个空间内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基础性调整;经济法则是国家为弥补市民法的基础性调整作用的局限性,以满足社会协调性之要求,对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在中国,确定市民法的基础性地位和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方式及内容,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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