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执行难,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事争议仲裁立法滞后。这是制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根本症结。现行《规定》确立人事争议仲裁实行一级仲裁制度,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只能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否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以及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时,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并没有作出说明。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对此,该《规定》中规定,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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