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申诉方:张某,男,37岁,某食品公司工人被诉方:林某,男,48岁,某食品公司经理张某于1992年9月在从事第二职业时(用摩托车载客)因收费问题与乘客发生争执,被打伤,住院后本人要求公司按非因工负伤支付其开支的医药费,并要求按丧失劳动能力给予办理退休。公司拒绝支付医药费并限期要求张某回公司上班。(1)张某于1992年9月17日因收费问题被乘客打伤后,送医院救治达4个月,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张某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至1994年10月仍未上班,在此期间张某要求办理病退,公司不同意并限期要求张某回公司上班。(2)张某住院期间到公司借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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