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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视野下设立预审法官的必要性--"侦审合一"的弊端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郑高键.人权保障视野下设立预审法官的必要性--"侦审合一"的弊端及其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04(6):186-188.
作者姓名:郑高键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近年来 ,各地公安机关为提高司法效率 ,先后进行机构改革 ,将“侦审分设”① 改为“侦审合一”② 。这一全新的侦查体制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但由于公安内部证据审查机关被撤消后 ,因检察机关监督的被动性、薄弱性和滞后性 ,以及法院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往往缺乏真实性而流于形式 ,加上侦查权固有的强大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利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关注的热点。本文针对“侦审合一”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从理论上探讨设立预审法官制度的必要性 ,目的是想通过设立预审法官来行使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司法救济 ,从而限制侦查权的滥用 ,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关 键 词:“侦审合一”  人权保障  预审法官
文章编号:1003-3637(2004)06-01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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