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自然权利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引用本文:杨帆,高德胜.自然权利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J].学术交流,2006(12):16-18.
作者姓名:杨帆  高德胜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长春,130022
摘    要:当代政治哲学兴起的标志是新自由主义的诞生,新自由主义诞生的标志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罗尔斯对社会契约的使用方式预设了原初状态中的签约者具有某种先在的权利,这种先在的权利植根于人的一种自然的道德人格能力。人在道德人格能力上的平等使得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这表明作为公平的正义建立在一种自然权利的根本预设之上,这一根本预设就是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这一预设使得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一种自然权利论特征的同时又超越了传统的自然权利论的自由主义。

关 键 词: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原初状态  道德人格
文章编号:1000-8284(2006)12-0016-03
修稿时间:2005年11月19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