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权与“交往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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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学龙,卢希芬.律师会见权与“交往理性”[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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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学龙 卢希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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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纪委办公室,四川大学学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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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交往理性”向度,律师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及被指控人沟通和辩护的一种诉讼权利。律师会见行为本质是一种“交往行为”,首先,它使信息交流和意见沟通成为可能,从刑事辩护和人权保障作为一种文化的高度,它“继承和更新了文化传统”;其次,它主要靠“语言调整行为”,创立了辩护律师与被指控人之间、控辩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连带关系”;再次,它使整个刑事诉讼秩序得以规范化和社会化,并促成一种“交往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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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会见权 律师会见行为 交往行为 交往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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