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律师会见权与“交往理性”
引用本文:张学龙,卢希芬.律师会见权与“交往理性”[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5).
作者姓名:张学龙  卢希芬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纪委办公室,四川大学学工部
摘    要:从“交往理性”向度,律师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及被指控人沟通和辩护的一种诉讼权利。律师会见行为本质是一种“交往行为”,首先,它使信息交流和意见沟通成为可能,从刑事辩护和人权保障作为一种文化的高度,它“继承和更新了文化传统”;其次,它主要靠“语言调整行为”,创立了辩护律师与被指控人之间、控辩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连带关系”;再次,它使整个刑事诉讼秩序得以规范化和社会化,并促成一种“交往理性”。

关 键 词:律师会见权  律师会见行为  交往行为  交往理性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