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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可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摘    要:正咨询台:我是某企业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2014年2月我们从社会招聘了一位分厂的副厂长。到2014年7月因发现该招聘人员所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经历均系造假,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撤销了他的副厂长职务,并解除劳动关系。该人员被辞退后,却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为其补办在岗期间的社会保险。请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上述要求

关 键 词:无效劳动  双倍工资  企业集团公司  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管理  用人单位  相应责任  学历证书  社会招聘  劳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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