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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可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摘 要:
正咨询台:我是某企业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2014年2月我们从社会招聘了一位分厂的副厂长。到2014年7月因发现该招聘人员所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经历均系造假,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撤销了他的副厂长职务,并解除劳动关系。该人员被辞退后,却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为其补办在岗期间的社会保险。请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上述要求
关 键 词:
无效劳动
双倍工资
企业集团公司
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管理
用人单位
相应责任
学历证书
社会招聘
劳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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