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1971年海牙《民商事件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 |
| |
引用本文: | 杨国华.评1971年海牙《民商事件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3(3). |
| |
作者姓名: | 杨国华 |
| |
摘 要: | 国际私法虽然常被指称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但各国学者几乎一致认为,它除了包括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两方面的内容外,还必须包括就此种诉讼作出的判决在有关国家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目前较普遍的实践是不主张对判决作实质性的审查,而是认为只要具备某些条件并且不存在某些情况,即可予以承认和执行。这些条件和情况,从形式上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肯定的条件,或称积极的条件,即要求外国判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内国承认与执行,一种是否定的条件,或称消极的条件或必须排除的情况,即要求在遇有这些情况时,内国法院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