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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生态环境监管法律制度考察及其镜鉴
作者姓名:徐以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研究”(20ZDA09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德国的生态环境监管是一个以行政为中心的监管体系。法律制度上,德国是以生态环境行政法律制度为中心;在监管理念上,德国的生态环境监管秉持法治国家理念、整体性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合作治理理念;在监管手段上,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直接管控、间接管制和包括规划在内的具体措施;在监管措施的执行上,德国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执行权力,行政机关可以自己采用包括执行罚、行政代履行和直接强制等手段;在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实施监督上,德国强调法院对监管制度实施司法监督,德国就行政监管对个体主观公法权利侵害采取了无漏洞的保护,同时,环保组织通过行使行政公益诉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德国的生态环境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环境法典编撰和环境监管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生态环境  监管  法律制度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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