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充足的司法经费是法院、检察院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法律监督职责的物质基础。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时增设的经费保障条款,应通过适用一般公共预算制度而实现。司法预算在性质上属于部门预算,应按收支平衡、安排合理的原则,采用基数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编制。司法事权本应专属于中央,暂时分属于中央和省级,相应的支出责任是提供均等化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和差异化的司法公共服务。法检两院向本级财政部门上报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审核、平衡后汇总成初步方案报本级政府,经批准后向两院下达预算控制限额,后者据此编制部门预算案。司法预算编制应在统筹安排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办案业务所需经费,以保证高质量司法公共服务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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