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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民法典》第62条第1款的解释论重构
引用本文:孙新宽.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民法典》第62条第1款的解释论重构[J].云南社会科学,2022(5):39-47.
作者姓名:孙新宽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号:2021NTSS5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2条第1款与法人本质理论无关,其性质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作用在于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归属于法人。该款必须结合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才能适用,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下,该款仅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上具有独立价值。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对第三人引起的缔约过失或侵权赔偿责任,也有可能适用《民法典》第62条第1款归属于法人承担。

关 键 词:责任归属规则  法定代表人  法人本质理论  缔约过失责任  越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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