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民法典》第62条第1款的解释论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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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新宽.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民法典》第62条第1款的解释论重构[J].云南社会科学,2022(5):3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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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新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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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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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号:2021NTSS5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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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2条第1款与法人本质理论无关,其性质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作用在于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归属于法人。该款必须结合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才能适用,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下,该款仅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上具有独立价值。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对第三人引起的缔约过失或侵权赔偿责任,也有可能适用《民法典》第62条第1款归属于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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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责任归属规则 法定代表人 法人本质理论 缔约过失责任 越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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