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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的“回归”
作者姓名:李喜莲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    要:审判委员会作为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机关,有其特定的产生过程。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审判委员会制度固有的弊端日益凸现。尽管如此,在当前司法制度不够健全,法官司法能力尚待提高的情形下,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仍有必要。但必须采取措施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以发挥其审判职能。一方面,必须确保资深法官和相关专家加入审判委员会行列,使其组成人员专职化和专业化;另一方面,确保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改“讨论决定制”为“公开审理制”,实现其审判职能的回归。

关 键 词:审判委员会  讨论案件  审判职能  改革
文章编号:1001-5744(2007)03-0072-04
修稿时间:200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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