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学错误论中法定符合说具有优越性的价值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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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颖琛.论刑法学错误论中法定符合说具有优越性的价值依据[J].南方论刊,2014(10):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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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颖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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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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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学中对于错误论的分析主要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通说采纳法定符合说,但对于采纳原因的探讨还不够深入。本文认为,刑法学中有客观主义思想与主观主义思想双重价值,客观主义强调罪行相适应与一般预防,主观主义强调针对犯罪人危险性格的特殊预防。而法定符合在客观主义的基础上融入了主观主义的思想,在同样满足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不再拘泥于纯粹客观主义的定罪,综合了报应主义、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等多重价值,在实现了客观主义的价值基础上,也满足了主观主义的价值取向,真正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因此法定符合说比具体符合说更具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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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错误论 法定符合说 主观主义 客观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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