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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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松丽.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法律问题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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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松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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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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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应该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应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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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持有、使用假币罪 概念 行为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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