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行政法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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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娟.论环境法的行政法性质[J].南京社会科学,2001,36(7):7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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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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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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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部门法的准确定位是展开相关研究的起点。本文认为环境法是公法 ,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环境法作为公法的根据是 :环境法保护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共同性和普遍性 ;环境法适用强行 (制 )性的公法原则而非平等自愿的私法原则。环境法的行政法性质表现在 :从环境立法的发生来看 ,环境立法之行政权介入具有正当性 ;从环境立法的内容来看 ,行政法规范的比重最大 ;从违反环境立法的法律责任来看 ,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 ;环境立法注重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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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法 公法 行政法 |
文章编号: | 1001-8263(2001)7-0074-09 |
On Environmental Law's Administrative Law's Charac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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