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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犯罪的主观罪过分析——兼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
引用本文:刘隽.突发性犯罪的主观罪过分析——兼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J].兰州学刊,2007(4):97-100.
作者姓名:刘隽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突发性犯罪的主观罪过即突发性故意,其特点是在强烈的情绪爆发的冲击下,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及意志因素处于一种模糊、不清晰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模糊认识与模糊意志并不代表行为人是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仅能说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违法性意识较弱,不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后的犯罪行为,不一定意料到了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但毫无疑问,行为人是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满足自己一时的情绪平复.与一般的直接故意不同的是,突发性故意行为人更侧重于追求行为实施时的快感以平复情绪,而一般的直接故意则侧重于通过实行行为的实施实现犯罪目的,完成犯罪结果的满足.据此,与刑法理论通说相异的是,文章认为突发性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而不是间接故意犯罪,突发性犯罪具有中止与未遂两种犯罪停止形态.

关 键 词:突发性犯罪  突发性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文章编号:1005-3492(2007)04-0097-04
修稿时间:2006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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