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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作为普遍联系的一种人文主义原则——关于自然法研究的一个欧洲案例
引用本文:格奥尔格·艾森,张作成."自然"作为普遍联系的一种人文主义原则——关于自然法研究的一个欧洲案例[J].山东社会科学,2008,6(3):29-33.
作者姓名:格奥尔格·艾森  张作成
作者单位:1. 奈梅亨的拉布德大学神学系和宗教研究系,荷兰
2.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    要:为理解人文主义的文化诠释学的问题,需要对普遍有效的准则和价值进行分析.这些准则和价值建立在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为了建立这样的基本标准,人文主义必须诉诸能够具有跨文化有效性的基本人类学原则.一方面,在这些原理中能够识别出的辩护理由.一定是无条件和普遍的.另一方面,这些基本的人类学原则,在每个文化的理解范围内,一定是明显的和可理解的.每个人借以来认可这一系列原则的、意志的决定性理由,一定与他或她的自由同意是协调的.

关 键 词:自然法  人文主义  文化间诠释学  逻辑矛盾  现代自然法  普遍联系  人文主义  原则  自然法  研究  欧洲  协调  个人  范围  跨文化  条件  辩护理由  识别  原理  人类学  有效性  基本标准  文化多样性  分析  价值
文章编号:1003-4145[2008]03-0029-05
修稿时间: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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