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作为普遍联系的一种人文主义原则——关于自然法研究的一个欧洲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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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格奥尔格·艾森,张作成."自然"作为普遍联系的一种人文主义原则——关于自然法研究的一个欧洲案例[J].山东社会科学,2008,6(3):2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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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格奥尔格·艾森 张作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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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奈梅亨的拉布德大学神学系和宗教研究系,荷兰 2.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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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理解人文主义的文化诠释学的问题,需要对普遍有效的准则和价值进行分析.这些准则和价值建立在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为了建立这样的基本标准,人文主义必须诉诸能够具有跨文化有效性的基本人类学原则.一方面,在这些原理中能够识别出的辩护理由.一定是无条件和普遍的.另一方面,这些基本的人类学原则,在每个文化的理解范围内,一定是明显的和可理解的.每个人借以来认可这一系列原则的、意志的决定性理由,一定与他或她的自由同意是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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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法 人文主义 文化间诠释学 逻辑矛盾 现代自然法 普遍联系 人文主义 原则 自然法 研究 欧洲 协调 个人 范围 跨文化 条件 辩护理由 识别 原理 人类学 有效性 基本标准 文化多样性 分析 价值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8]03-0029-05 |
修稿时间: | 2008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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