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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吏考核法律规制及其当代启示与借鉴
引用本文:翟月玲.中国古代官吏考核法律规制及其当代启示与借鉴[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00-107.
作者姓名:翟月玲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37):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FX041):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摘    要:我国历代都极为重视官吏考核。从原始考课法到周朝的六计考核,从春秋战国的"上计"到秦汉官吏"考课"制,从《唐六典》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都官考课七十二法》、《五条课郡县法》、《三等黝陆法》、《六条课郡法》,从宋代的"四善四最"和金朝的"四善二十七最"到《明会典》规定"九年三考"制和《清会典》规定的"四格八法"制,我国古代官吏考核的法律规制一步步发展完备。对我国古代官吏考核法律规制进行流变考证,有利于探究其对我国当前行政责任法律规制的启示与借鉴价值,和对西方文官考核制度产生的深远影响。

关 键 词:官吏考核  上计制  法律规制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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