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制度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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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春霖,夏军.申请再审制度之我见[J].新疆社会科学,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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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霖 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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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李春霖),中国政法大学(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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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九八二年我国颁布并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申请再审制度.一九九一年我国颁布且正式实行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申请再审的法律制度.但由于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的新制度,在实行中尚存在着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故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之后,法学界给予了高度评价.然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是否就完全等同于外国的再审之诉呢?有的学者断然认为,《民事诉讼法》已将原规定的“申诉”改为再审之诉了.这种观点虽果敢直率,但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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