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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新入境法规(四)——1990年6月1日实行了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部分修正法及省令日本明治大学法学博士
摘    要:二、管理在本国投资的贸易,其他事业者: A.同上一。B.经历、毕业证明书等证明经历的文件。三、代替在本国开创投资、其他事业的外国人而为经营者: A.派遣书影印本、其他有关职务内容、赴任期间、地位、待遇等证明文件。B.同上一。四、代替在本国开创投资、其他事业的外国人而为管理者: A.同上三之A。B.同上一。c.同上二之B。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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