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持竞争优势”而给予财物的行为定性——行贿罪保护法益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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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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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贿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职务行为公正性说揭示了行贿罪的本质,既符合宪法理念,又合理解释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特色要件。故而,只有危及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贿罪。通常情况下,当行为人利益的获得并非来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违背时,为"维持竞争优势"而给予财物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当财物的给予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选拔对象时,即便受贿人依法履职仍会使其职务公正性产生抽象的危险,进而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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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维持竞争优势 职务行为公正性 行贿罪 竞争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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