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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公示制度探讨
引用本文:刘炘.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公示制度探讨[J].南都学坛,2006,26(6):94-95.
作者姓名:刘炘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以登记公示制度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是法律和实践普遍认可的做法。规定不动产优先权的国家,一般均要求不动产经过登记后才能产生对抗其他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人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来说,登记公示主义在理论上符合逻辑,但在实践中则很难操作,优先权人常常因为严格的登记制度而丧失实现优先权的机会。

关 键 词:不动产  特别优先权  公示
文章编号:1002-6320(2006)06-0094-02
收稿时间:2006-07-07
修稿时间:20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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