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新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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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继青.损害赔偿的新视角[J].南都学坛,2006,26(5):9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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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继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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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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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损害的传统学说有“差额说”、“组织说”和“事实说”。事实上,这些学说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损害的。从受害人的视角看,损害就是加害事故发生前后所遭受的所有不利益;从法官的视角看,应区分损害与可赔偿性损害;从立法者的视角看,损害赔偿的计算究竟应当采用主观计算法还是客观计算法取决于立法政策的衡量以及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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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损害 赔偿 新视角 |
文章编号: | 1002-6320(2006)05-0098-02 |
收稿时间: | 2006-05-30 |
修稿时间: | 2006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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