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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定差法述论
引用本文:苗书梅.宋代定差法述论[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3).
作者姓名:苗书梅
摘    要:官员的任命方式是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继承了隋唐以来由中央统一派遣地方官员的任官制度.但在川峡、广南等边远地区实行了“分铨选之法委之漕司”的定差法,即这些地区的部分州县官由当地转运司照吏部格法进行差注或换易,然后上报吏部审核批准,“吏部考其格法无害,则给告劄”,定差之官不需亲自到吏部候选和待阙,免去了远途跋涉和闲居之苦,“南中士大夫甚乐之”.本文拟就这一制度在宋代的形成和发展、特点和意义等作一初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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