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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体制下审判监督的必然性及改革探讨
引用本文:李满圈.中国宪政体制下审判监督的必然性及改革探讨[J].河南社会科学,2008,19(1):109-113.
作者姓名:李满圈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郑州,450008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监督职权主要是: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直接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但对其中的审判监督,学者和实务界的一些同志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审判监督没有理论依据;司法机关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由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审判监督破坏了诉讼结构的稳定性,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在我国,"一府两院"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具有执行法律的权力,但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各有关国家机关都出现过扩大自身权力的行为或倾向。仅仅有体现对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还是不够的,要保证这些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对它们进行有机的整合,用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其有机配置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总体框架之中。我国的审判权只有在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之下运作,才符合宪法精神,才能体现人民主权和以权制权的权力制衡原则。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司法机关,解决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问题,否定了司法机关在中国只有法院一家,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悖司法独立原则的观点。要把主权在民和以权制权相融合,避其所短,取其所长,即普通程序仍保留现行的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并将抗诉案件的审判结构进行相应改造。

关 键 词:法律监督  审判监督  法律制度  审判结构
文章编号:1007-905X(2008)01-0109-05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20

0n the Inevitability and Reform of Jurisdiction Supervision in China's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 System
Li Manquan.0n the Inevitability and Reform of Jurisdiction Supervision in China''''s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 System[J].Henan Social Sciences,2008,19(1):109-113.
Authors:Li Manqu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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