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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农村妇女的权利和地位——以天柱土地买卖文书中的女性为中心
引用本文:谢开键,肖耀.民国时期农村妇女的权利和地位——以天柱土地买卖文书中的女性为中心[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6):86-95.
作者姓名:谢开键  肖耀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贵州贵阳,55002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号:11&ZD096]”和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贵州清水江文书研究”[2011RWXKYB045]阶段性前期成果.
摘    要:妇女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自宋代以来即逐渐下降,民国时期则随着女权运动的开展,逐渐产生新的女性话语意识,政府亦因应形势颁布了相应的法权保护文本。本文以天柱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的女性为中心,分析土地买卖过程中其所扮演的卖主、买主、凭中等角色,阐述她们享有的权利和地位等诸多问题。、比观清水江文书与民国时期保护妇女权利和地位的法律和法规,或许可以得出妇女——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依然缺少争取法律保护的主动权益诉求,其权利和地位仍受到各种或隐或现的历史文化因素的制约.

关 键 词:清水江文书  民国时期  女性  土地买卖  权利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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